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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文连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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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苏文连,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文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交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3900元(未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文连自2012年2月3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文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文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