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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赖景惠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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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赖景惠,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景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追缴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已交3500元)。宣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景惠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赖景惠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赖景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