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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立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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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立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诏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军犯盗窃罪(累犯、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0元(已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军自2013年9月9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立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四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