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华炎,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捕前系务工人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0元(已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华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华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