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金顺,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未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未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