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明楚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3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明楚,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芗城区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明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60000元(未交),追缴违法所得34027元(已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楚自2012年8月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明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