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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伟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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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伟鑫,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交6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未缴),追缴赃物折合人民币17662元(未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10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鑫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监狱表扬、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鑫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