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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曾凡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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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曾凡杰,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凡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5147元(已缴1053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杰自2011年8月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属有固定住所及收入,且与监狱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其住所地平和县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建议假释。本人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凡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