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志坚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志坚,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13000元(已交2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4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坚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志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美清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康少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