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泯源与宁波市立德现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泯源。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泯源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立德现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