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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志等人与巴林右旗罕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右法执字第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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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王力,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总计123名,其他申请执行人自然身份情况略(详情见判决书)。委托代理人李志,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罕山集团锡林郭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王力,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罕山集团锡林郭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司晶岩,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罕山集团锡林郭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罕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负责人潘春,组长。委托代理人郭永昀,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罕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巴林右旗罕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代存于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账号为1500164754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肆拾柒万柒仟贰佰捌拾陆元陆角(¥477,286.60元)。案件款包括剩余收益371179元、从2010年5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计算至给付之日2013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87186.34元、从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2月25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483.26元、案件受理费6868元、执行费557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77,28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立国

书记员:朝格格日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