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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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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朱小军。

关于张玉明与朱小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600元,执行费164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小军妻子丁红莲银行存款50647.04元。本院依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了解,其现在陕西西安,地址不详,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程存存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