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春贵,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生,男。
本院在执行姜春贵申请执行鸡西市大晋建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