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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贺代春与重庆千百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2014)达达执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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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代春,女,生于1957年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书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工友。被执行人重庆千百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法定代表人董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代美,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代春与被执行人重庆千百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执行,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达达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爱平

书记员:屈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