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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祖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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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祖圣。被执行人王建兵。

关于沈祖圣与王建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磨民调初字第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程存存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