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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柳广华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驿行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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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资源行政管理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柳广华,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孔维民、刘飞,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福玉,局长。委托代理人柏林,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新国,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负责人周浩,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广华不服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调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广华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顺风审判员:廖慧人民陪审员:邵翔

书记员:孙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