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慧想,女,汉族。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涛,局长。
原告周慧想不服被告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3)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慧想于2014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周慧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慧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慧想负担。
审判长:张铁良审判员:张新生人民陪审员:袁方
书记员:郑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