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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向某某与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吉法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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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雷某某未按2011年10月17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部分财产损失赔偿款,本院于2014年1月5日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雷某某一次性给付向某某财产损失赔偿款4902元。现雷某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申请执行的(2009)吉民初字笫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吉明

书记员:龙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