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作斌,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陈庭全,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任志会,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吴作斌与陈庭全、任志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作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魏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