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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作斌与陈庭全、任志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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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作斌,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陈庭全,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任志会,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吴作斌与陈庭全、任志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作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魏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