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守斌,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清徐县教师进修学校职工,住清徐县。被告白丁香,女,1932年2月22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委托代理人李美珍,女,清徐县东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清徐县。委托代理人张晋琪(系被告的儿子),男,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被告张愚,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在日本九州大学读书。
本院认为,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守斌撤回对被告张愚的起诉。
审判长:吴岩青审判员:郑晓兰审判员:赵启珺
书记员:武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