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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与方定平行政非诉执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鄂英山行非审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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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非诉执行文书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

组织机构代码:01127813-9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方定平,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孔家坊乡凡家冲村。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字(2013)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江军审判员:郑俊峰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书记员:陈世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