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飞,男,该局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军,男,宁晋县换马店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石卫林,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被执行人刘佩,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卫林、刘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石迎博审判员:李新房人民陪审员:解增勇
书记员:杨卿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