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英山南河新德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德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字(2013)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英水罚字(2013)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江军审判员:郑俊峰人民陪审员:朱启志
书记员:陈世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