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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李富与洮南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白行终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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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洮南市人,下岗职工,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新,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智金,市长。

上诉人李富因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富以与被上诉人洮南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富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晓静审判员:王莹代理审判员:裴晓明

书记员: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