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柿花街**,组织机构代码:00934472-3。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左定梅,璧山县大兴镇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光贵,男,汉族,1951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魏寿碧,女,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申请执行人璧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计生征字(2014)第06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周光贵、魏寿碧夫妇于1999年1月11日违法生育二双胞胎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征字(2014)第06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理决定。2014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璧计生催通(2014)060127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为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璧计生征字(2014)第0601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远宏审判员:陈伟审判员:吴存友
书记员:罗春兰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