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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黎代友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2014)合法行非审字第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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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黎代友,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

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询问被执行人黎代友,并调查X镇X村村民,查明被执行人黎代友于2013年2月,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X镇X村1组集体土地138.9平方米新建住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告知)(2014)第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限期30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处罚款6250.5元。同时告知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缴清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再次催令被执行人履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责令限期30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东审判员:梁洪川审判员:李胜利

书记员:王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