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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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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健,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向东,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永青,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2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吴江)食药监械罚(2013)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121.12元。2、罚款人民币225363.36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00484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江)食药监械罚(2013)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绪栋审判员:陈丽云审判员:沈国荣

书记员:赵丽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