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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申请人计生局与简默江、林飞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思行非诉审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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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

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简默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被执行人林飞英,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系被执行人简默江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思人口计生征字(张家寨镇)(2013)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简默江、林飞英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简默江、林飞英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人口计生征字(张家寨镇)(2013)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亨佑审判员:何齐礼审判员:邓丽娟

书记员:刘加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