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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5)

(2014)金义行审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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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许仍理。被执行人郜伟。

原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3年11月19日更名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同)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30080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10时15分,驾驶辽B.BE9**轿车在义乌市稠州路国税局对面麦当劳附近招揽乘客贰名到福田市场H区59号,与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壹拾伍元人民币,车行至义乌市稠州北路与宗泽路交叉口段肯德基附近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3)3307825120130080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圣军人民陪审员:杜志贵人民陪审员:朱翠玉

代书记员:赵国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