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朱海林,男,1956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起诉人程清松,男,1945年9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委托代理人程净华,男,1974年9月生,汉族,句容市人,系程清松之子。起诉人王明贵,男,1962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起诉人朱福林,男,1958年11月生,汉族。起诉人程清林,男,1941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宣正,男,1972年1月生,汉族,系程清林之子。起诉人程净财,男,1969年11月生,汉族。起诉人廖春根,男,1963年1月生,汉族。起诉人廖荣娣,女,1949年6月生,汉族。诉讼代表人程净财,男,1969年11月生,汉族。诉讼代表人朱海林,男,1956年8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八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太中,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行立督字第001号函将起诉人朱海林等8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材料移交我院审查处理。起诉人诉称:2013年10月29日,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对于当地相关部门隐瞒所征土地为基本农田之事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征地批文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被告知“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而不予受理。但起诉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途径于2013年9月才知道本次征地批文内容,因此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受理起诉人“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批准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2010年度第2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6201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0)6201号批文后,句容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1月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税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在政府补偿安置公告中告知了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起诉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5日作出的《关于批准句容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2010年度第2批次(10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6201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朱海林、程清松、王明贵、朱福林、程清林、程净财、廖春根、廖荣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智玲审判员:章晓东审判员:成宝春
书记员:孔金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