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波。
上诉人张晓波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登记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局作出的《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受理答复》严重违法,该局必须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关于该房屋,上诉人提出过确权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上诉人对该房屋登记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晓东审判员:张伍龙审判员:冷德华
书记员:徐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