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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省商标协会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4)长中立行终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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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行为文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省商标协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周森保,会长。

上诉人湖南省商标协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省商标协会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通知湖南省商标协会理事成员召开理事会,并改选会长、秘书长、增补常务副会长和专职秘书长的行为,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组织召开湖南省商标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行为,系改选该协会会长、秘书长等领导人员的中间性程序,而非直接的改选行为,其通知、组织召开理事会的行为并未对湖南省商标协会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审判员:许运清代理审判员:肖柱

书记员:周丽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