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宫振华,县长。被执行人鱼台县亿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美玲,经理。
因被执行人鱼台县亿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鱼政残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鱼政残征字(2013)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211元及逾期滞纳金。限被执行人鱼台县亿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220元,由被执行人鱼台县亿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群审判员:张兆河审判员:李晓艳
书记员:解芸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