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鲁,局长。委托代理人冯莹,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协调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崔惠东,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职工。被执行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济执(高)处字(2013)第柳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76180元,逾期按日百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委托代理人杜云峰,北京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的罚款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济执(高)处字(2013)第柳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33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崇炬审判员:董云侠代理审判员:尚凤春
书记员:王瑞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