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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与于翠荣执行裁定书

(2013)济高新区行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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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行为文书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市吴泰闸路。法定代表人蔡新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常胜利,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柳行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于翠荣,农民。因被执行人于翠荣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作出的济高社费征决字(2011)第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作出的济高社费征决字(2011)第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翠荣向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192元及滞纳金,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崇炬审判员:董云侠审判员:魏金环

书记员:刘传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