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韦俊岩,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起诉人韦俊岩起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确认京国土[建]字(2010)1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并予以撤销。韦俊岩称:其为北京市顺义区村民,拥有房产,并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因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韦俊岩得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核发了京国土[建]字(2010)1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韦俊岩认为批准行为及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且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韦俊岩起诉请求撤销的京国土[建]字(2010)1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填发机关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为京政地字(2009)20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故韦俊岩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韦俊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梁冬
书记员:王彬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