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立枝,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合村委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法定代表人赵洪岭,男,主任。
王立枝与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