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立枝与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河执字第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立枝,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合村委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法定代表人赵洪岭,男,主任。

王立枝与河口区新户镇永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合村委会”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