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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黄立成与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97年至2007年应发放的退休金或工伤伤残津贴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盐行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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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黄立成,男,汉族。被告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雄,系该局局长。

原告黄立成诉被告盐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1997年至2007年应发放的退休金或工伤伤残津贴)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报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后,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绵行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由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将本案移送科学城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万永人民陪审员:胥明道人民陪审员:杨国成

书记员:刘怡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