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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庆涛申请执行张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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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涛,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秀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张庆涛申请执行张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凯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秀凯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