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涛,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秀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张庆涛申请执行张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凯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秀凯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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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庆涛,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秀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张庆涛申请执行张秀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秀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秀凯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秀凯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