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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刘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河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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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57号。负责人田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支行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刘福荣,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刘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372号,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福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福荣在银行账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