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广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法定代表人李金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江(特别授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仁剑(特别授权),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钱成浩,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仁道(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成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良卫(特别授权),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秦(特别授权),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广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追加利害关系人钱成浩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提出已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广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国芬人民陪审员:赵建龙人民陪审员:杨群雄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