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槐兴(特别授权),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微(特别授权),该局纪检书记。委托代理人董仁剑(特别授权),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张会,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森(特别授权),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追加张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提出其已与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国芬人民陪审员:赵建龙人民陪审员:杨群雄
书记员:刘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