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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龙口市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烟行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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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龙口市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金勇,总经理。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盖永鹏。委托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市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3)第09-86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尹鹏亮审判员:张磊玉人民陪审员:于一

书记员:高祎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