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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振华与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邹行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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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振华,农民。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裴中启,局长。

原告张振华诉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华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西华审判员: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

书记员:董凡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