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振华,农民。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裴中启,局长。
原告张振华诉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华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西华审判员: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
书记员:董凡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振华,农民。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裴中启,局长。
原告张振华诉被告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华于2014年2月28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西华审判员: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
书记员:董凡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