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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高金与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闵行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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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金。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倪学斌。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闵行区人保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云审判员:李红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书记员:岳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