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金。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倪学斌。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闵行区人保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云审判员:李红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书记员:岳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