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克容,女,汉族,生于1951年9月1日。委托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868225-3。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该局户政科副科长。
原告代克容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仁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为原告变更了户口登记,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本案已无继续审理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负担。
审判长:鲜文美代理审判员:刘利人民陪审员:罗富贵
书记员:徐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