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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齐进叶与兰考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金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兰行初字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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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进叶,女,1953年4月24日生。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委托代理人程伟,男,1973年11月3日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高君豪,男,1987年4月18日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张金涛,男,1970年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凤荣,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旭生,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齐进叶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金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进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霞审判员:邵长波人民陪审员:王新伟

书记员:毕莉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