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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华陇南市商务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武行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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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张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9日。被告陇南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侯恩荣,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建斌,陇南市商务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辉,甘肃晨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行政撤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陇南市商务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张华不服陇南市商务局2013年3月28日以陇商函(2013)8号答复函诉至我院,经主持协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了本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华承担。

审判员:冯晓燕

书记员:雍玉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