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希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任长海,男,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科长,现住本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马健,男,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第三人:尹绍伟,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重庆市渝**。委托代理人:贾清波,男,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因诉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淄博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房鹏审判员:信德峰代理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冯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