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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张世爱与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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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撤销文书

原告张世爱。委托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冰,县长。第三人张世根。委托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爱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世根行政撤销一案中,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1日注销巴政林证字(2009)第143975号林权证中地名为“大泉岩”的林权登记,原告张世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张世爱同意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世爱负担。

审判长:覃友平审判员:田延龙人民陪审员:田玉峰

书记员:王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